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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
第一章 总则
第 1.0.1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公园的规范化管理,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,发挥公 园的功能,确保环境质量,根据《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》及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 范 。
第 1.0.2条 公园属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,是城市园林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, 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, 是供公众休憩 、 观赏 、 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 普及活动的场所 。公园应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 、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。 第 1.0.3条 公园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。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
第一节 公园规划
第 2.1.1条公园应根据 《广州市公园发展规划》 和公园建设计划编制公园总体规 划,确定其公园性质 、规模、布局和发展方向,划定用地范围和保护范围 。 第 2.1.2条 公园总体规划由公园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。
第 2.1.3条 公园总体规划每五年(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或缩短)应进行调整;每 年修绘现况图归档,并报送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。
第 2.1.4条 公园总体规划和公园修编总体规划的报审资料,应根据市规划管理 部门和市园林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 。
第 2.1.5条 经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,是公园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,任何部门 和个人无权任意更改。
第 2.1.6 条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资料, 应报送市公园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备案 存查。
第二节 公园建设
第 2.2.1条公园必须按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。
第 2.2.2条 公园建设应体现个性,以植物造景为主,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小品和 其他配套设施,建筑风格应与环境相协调 。
第 2.2.3条 公园内非营业性的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审批手续由市园林管理部门 办理,应具备有关资料:
(一)报告;
(二)填写《园林工程报建表》一式三份;
(三)建设项目四置图一份,设计方案的平、立 、剖面图各一式三份 。
第 2.2.4条 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设计证书;承 担公园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四级以上的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》 。 第 2.2.5条 公园内不准建设有碍景观的建(构)筑物和其他设施。未经批准的 建设项目,由市园林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拆除 。
第 2.2.6条 公园内部的用地比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《公园设计规范》 (CJJ48-92)中的标准确定 。
第三节 土地管理
第 2.3.1条公园须保持完整, 应具有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文件及市国土部 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文件 。
第 2.3.2条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,须报市园林部门同意后,按照《广州市城市绿 化管理条例》 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园管理机构与占用单位签订有关协议, 其占用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。
第 2.3.3条 注意驻园单位的建设动向,制止驻园单位侵占公园的行为:促进驻 园单位迁出公园 。
第三章 计划管理
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原则
第 3.1.1条 公园的建设 、管理和经营计划的编制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 策及公园总体规划为依据, 应考虑国家对公园建设 、 管理的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索 。 第 3.1.2条 公园计划的编制应以科学筹划 、实事求是、量力而行 、留有余地、 尽力而为、开拓发展为原则。
第二节 计划种类和编制要求
第 3.2.1条公园的计划分为长期规划 、中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。
第 3.2.2条 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:
(一)与公园总体规划同时编制;
(二) 规划内容要全面 、 原则, 一般包括现状分析、 发展规划、 实施对策和措施。 第 3.2.3条 中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要求:
(一)与公园总体规划的修编同时编制;
(二) 规划内容基本与公园一长期发展规划的内容相同。 但应有年度实施安排和 资金估算。
第 3.2.4条年度计划的编制要求:
(一)应在上年度前完成编制工作;
(二)计划内容包括各专项计划和公园日常管理工作计划; (三)计划应以公园 中期发展规划的年度实施安排, 结合本公园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, 对公园一年内 需要完成的各项工作作出具休的实施安排和经费开支概算。
第三节 计划实施
第 3.3.1条计划的分解:公园的计划指标必须分解到部门班组。
第 3.3.2条 公园各专项计划应归口管理,有专人负责日常的原始记录和资料统 计工作,年度有总结 。
第四章 绿化管理
第一节 绿地分级和养护人员配备标准
第 4.1.1条 公园要根据绿地养护管理分级标准用平面标示图划分绿地的养护等 级 。
一级:公园入口、主要景区 、景点的绿地 、主园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(路 侧 15米内) 。
二级:一般景区、景点的绿地 、支园路 、小路两旁绿地的可视绿化空间(路侧 10米内)。
三级:不属上述所列的其余绿地 。
以上划分为最低标准,公园可根据发展要求升级养护,但不得降级养护。 第 4.1.2条 公园绿地养护管理人员应按标准配备:
一级:2500 平方米/人;
二级:3500 平方米/人;
三级:8000-10000 平方米/人。
第二节 植物管理
第 4.2.1条公园的植物配置应按绿化规划实施,应保持公园的个性和植物景观; 定期对植物进行除草 、施肥 、培土等抚育工作,保持其生势旺盛 。
第 4.2.2条乔木应及时修枝整形, 清除枯叶; 树洞应及时填灰保护; 倒伏树和枯 树、危树应及时处理(包括树头) 。
第 4.2.3条 绿篱和灌木不缺穴,保持整齐美观和艺术造型 。
第 4.2.4条 竹子应及时疏伐和清除老竹头,出笋期应去劣留优 。
第 4.2.5条 花卉配置应根据立地条件和景观要求,做到层次分明,突出公园的 特点和个性 。
花坛 、花境缺株应及时补栽,残花应及时清理;带盆布置的,花盆应修饰隐 蔽; 硬地上摆设盆花, 花盆应保持完整美观; 不应将盆花 、 盆景置于景石之上 (石 缝 、石背例外)。
第 4.2.6条草坪应依地势延顺平整, 草坪边缘清楚; 定期修剪, 留草高度在 4-10 厘米;保持草坪青绿,纯种草地无杂草。
第 4.2.7条地被植物应及时清疏枯老 、 残叶和补植, 保持整体生长良好; 主要景 点 、主次园路及周围无黄土裸露.
第 4.2.8条 藤本(攀爬植物)应根据栽培和配置要求,做好修剪和整枝工作, 保持良好的株形和体态。
第 4.2.9条 古树名木按照《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设 置保护设施和简介牌示,加强养护管理.
第 4.2.10条 主要的植物品种,应设置简介牌 。
第 4.2.11条公园内造景的植物和树木不得随意砍伐,如确需砍伐,应报市园林 管理部门批准。 重点区域和景点的主要乔、 灌木的调整和绿化整顿改造, 应报市 园林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动工.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、移植 。
第 4.2.12条 公园应根据本节对植物管理的要求, 分别编制具体的养护管理标准。 第三节 病虫害防治
第 4.3.1条公园应按照以防为主 、防治结合、综合治理的原则,制定植保计划 。 第 4.3.2条 发生病虫害, 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杀灭, 防止蔓延, 做到早防 、 速治。
第五章 卫生管理
第 5.0.1条公园应建立爱卫机构,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。应设专(兼)职卫生管理 干部 。
第一节 环境卫生
第 5.1.1条公园应实行周末卫生清洗制度,保持公园整洁干净,无卫生死角 。 第 5.1.2条 公园内的清扫 、 保洁工作应责任到人, 实行定员 、 定岗、 包干管理 。 第 5.1.3条 公园的大门广场 、 主园路、 主要游览区域或人流较集中地段的清扫, 每天不少于 2次, 并全天保洁, 节假日应加强保洁; 其他地段的清扫每天应不少 于 1次 。
第 5.1.4条 公园内的座椅、果皮箱、垃圾池(桶)应每天清洗;亭廊地面 、园 灯 、沙井口 、明渠 、石阶、路边侧石、指示牌等每月清洗应不少于 l 次 。 第 5.1.5条 落实门前卫生包干制度,公园内的经营服务点应保持室内外环境整 洁。
第 5.1.6条 果皮箱的设置应视游人量确定,主要游览地段每 20-60米间距设置 一个 。
第 5.1.7条 清扫工人的配备,应视公园的实际情况确定,主要游览地段每人清 扫 2000-3000平方米 。
第二节 厕所管理
第 5.2.1条本节所指的厕所,是公园对游人开放的公共厕所。
第 5.2.2条厕所应做到地面无积水 、无蝇蛆 、无淤塞 、无明显恶臭味、无破损设 施。
第 5.2.3条 厕所内外设施及四周环境应洁净 。
第 5.2.4条 厕所的水电设备应保持完好;安装冲水器,视使用情况定时冲水; 并设置洗手盆 。
第 5.2.5条厕所每天清洗不少于 2次, 全天保洁; 节假日增加清洗次数; 每周应 用去污药物洗擦 2次以上。
第 5.2.6条 厕所化粪池必须密闭,设有排气管。化粪池清渣每年 1次以上。 第 5.2.7条 厕所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视实际情况确定,男厕每 20 -30 坑位 配备 l 人;女厕每 30-4O 坑位配备 1人 。
第三节 湖(池)水卫生管理
第 5.3.1条公园内的湖水应保持清洁,无蚊虫孽生,无臭味,水面无漂浮杂物 。 第 5.3.2条 水池应定期换水,换水时应洗擦池底 、池壁及池内设施,及时放养 观赏鱼或食蚊鱼。
第 5.3.3条湖(池)水面的杂物清捞工作,应有保洁人员负责;水体面积较大的 公园,每 5-7公顷配备 l 人。
第四节 施工及后勤场地管理
第 5.4.1条施工场地及后勤区域应每天清扫,保持周围环境整洁。
第 5.4.2条 施工现场应围蔽,施工设备及建筑材料应整齐放置于围蔽区内,废 弃的物料应及时清理。竣工后 15 天内完成清场工作。
第五节 除害防病
第 5.5.1条公园应做好除“四害”(蚊、蝇、嶂螂 、老鼠)及防疫工作。
第 5.5.2条 公园内容易孳生蚊 、蝇、蟑螂的地段,每月应不少于 1次进行药物 喷杀和消毒,必要时适当增加。
第 5.5.3条消灭蚊子孳生地, 露天的空花盆应倒置摆放, 山水盆景 、 池水等应保 持水质清洁 。达到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 3 %。
第 5.5.4条 消灭蝇类孳生地,饮食店和食品销售场所应设置灭蝇设备 。达到受 检房间阳性率 3%以下,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 3只蝇;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 过 3 % ;加工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无蝇 。
第 5.5.5条采取措施杀灭蟑螂并及时清理蟑迹, 达到室内有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 不超过 3 % ,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 5只,小蠊不超过 10只;有活蟑螂卵鞘房 间不超过 2% , 平均每间房不超过 4 只; 有蟑螂粪便、 蜕皮等蟑迹的房问不超 5%。 第 5.5.6条 投放鼠药和灭鼠器械应按“三饱和”(药物 、投放范围 、补充药物 要饱和) 、 “四不漏” (室内、 室外、 厨房 、 饮食小卖档不漏) 的技术要求布放, 并及时清理鼠迹,达到阳性粉块不超 3 % ;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 2 % ;重点部 门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 5 % ;室外环境累计 2000 米鼠迹不超过 5 处。 第六节 环境保护
第 5.6.1条公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, 改善环境质量,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 活环境 。
第 5.6.2条公园内不得使用超噪声标准的喇叭; 发电机房 、 凉水塔等设施, 必须 安装隔音设施,使噪声排放符合广州市规定的标准 。
第 5.6.3条 公园内的餐饮项目,须设置相应容量的污水处理设施,每天清理废 油和定期清渣 。
第 5.6.4条垃圾应指定地点堆放,收集垃圾的装置应有盖,垃圾应每天清理。 第 5.6.5条 园内不得焚烧落叶 、枯草和垃圾。
第 5.6.6条公园内产生废气的项目, 应设置废气处理设备, 使废气排放达到广州 市规定的标准 。
第 5.6.7条公园内不得张贴和悬挂未经公园批准的广告、招贴,不得悬挂衣物 、 杂物 。
第 5.6.8条 公园内涉及环境污染的新建、扩建和改建项目,必须按广州市环境 保护的规定,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。
第七节 饮食卫生
第 5.7.1条 公园内的餐饮项目,必须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。
第 5.7.2条 食具应进行消毒并密封保管 。
第 5.7.3条食品存放实行生熟隔离; 成品与半成品隔离; 食品与杂物 、 药物隔离; 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。
第 5.7.4条各类食品 、原材料、饮料 、调味品等,必须具备生产日期 、保质有效 期和卫生检验合格证等资料 。不出售和使用过期、变质产品 。
第 5.7.5条饮食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, 遵守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 的有关规定 。
第六章 设施管理
第一节 常规设施
第 6.1.1条常规设施包括游憩设施 、 服务设施 、 公用设施和管理设施。 各项设施 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。
第二节 建(构)筑物
第 6.2.1条公园内的建筑物每 l-2 年应进行粉饰翻新, 保持整洁 、 美观 、 完好 。 第 6.2.2条 公园内的名胜古迹应重点保护,保持完好无损,并设置说明牌 。市
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安装保护标志 。
第 6.2.3条 公园的围墙(栏)应保持完整,损坏及倒塌应及时修复。
第三节 基础设施
第 6.3.1条 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应完好,确保使用功能 。
第 6.3.2条 公园的园路 、平台、步级等应保持平整、完好,损坏及时维修 。 第 6.3.3条 水电设备 、管线铺设等应符合有关专业的技术安全规范;每半年应 对排水设施进行一次清疏 。
第 6.3.4条 金属构件设施每年应进行除锈,油漆。
第 6.3.5条 园内应设立导游 、安全 、保护等图牌设施。
第 6.3.6条 各种图牌应保持美观完好;图例和文字应规范、明了、清楚,有中 英文字对照。
第 6.3.7条园灯 、坐椅、洗手盆 、果皮箱等设施应合理分布,确保使用功能 。 第四节 机械设施
第 6.4.1条机械设施应保持安全使用功能, 不得带故障运行 。 机械设施、 运输车 辆应有专人管理,定期保养,外貌整洁。
第 6.4.2条各种园林机具应专人养护,熟悉机械性能,掌握操作方法 。
第 6.4.3条 抽、喷水机具应设专人管护,每天定时开放 。
第七章 经营服务管理
第一节 经营管理
第 7.1.1条与公园配套的经营服务项目, 应根据公园总体规划设置, 由公园统一 管理 。
第 7.1.2条经营服务项目应制定便民措施, 由公园设立供群众监督、 投拆的渠道 (电话、意见箱等)。
第 7.1.3条 各经营服务点出售的商品应有商品合格证;明码标价出售 。
第 7.1.4条 各经营服务点的环境应具有园林特色,其招牌、价目牌等应书写美 观 。商品陈设应整齐、大方 。
第二节 展览、演出管理
第 7.2.1条展览 、 演出场馆应提高利用率, 定期举办各种展览和演出项目。 举办 大型项目时,应有具体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。
第 7.2.2条 展览 、 演出场馆应定期保养及更新设施 、 设备, 保证其功能的发挥。 第 7.2.3条 利用室外场地举办短期性项目,其围蔽材料应美观,噪声排放应符 合广州市规定标准。
第 7.2.4条展览、演出内容应键康,讲究艺术性,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, 具体内容应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。’
第 7.2.5条 不具备演出资质的单位,不得在公园内举办演出活动 。
第 7.2.6条展览 、 演出场馆必须其有通畅的对外通道及照明设施, 保证及时疏散 观众 。
第 7.2.7条展览、 演出场馆的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安全使用规范及公共建筑防火标 准,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。
第 7.2.8条举办大型活动时, 应经园林管理部事先与有关部门联系, 制定妥善的 安全措施,控制人流量,维持秩序,疏导游人。
第三节 康乐项目管理
第 7.3.1条公园内的康乐项目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经营, 并在固定的场馆内设 置,应设施齐备,符合有关标准,定期保养,保证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。
第 7.3.2条 设置康乐项目的场馆应做好开放计划,引导游人参加锻炼及组织竞 赛 。
第 7.3.3条 各康乐项目场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本项目的规则 、安全 、注意事项 等牌示,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 。
第 7.3.4条大型的康乐项目场所应根据本项目需要设置更衣、沐浴 、衣物保管 、 广播 、医疗等配套服务设施。
第 7.3.5条 有需要的项目可设置教练员或裁判员。
第 7.3.6条 园内设置的游泳池、戏水池等应保持水质清洁,符合卫生标准 。不 使用时应保持池内清洁卫生 。
第 7.3.7条 滚轴溜冰场 、真冰场应设置坚固的栏杆,场地应平整、光滑。 第 7.3.8条 溜冰场应视场地面积控制进场人数,设置专职人员维持秩序. 第 7.3.9条 垂钓活动应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,垂钓区域的岸线地形应平整,便 于游人垂钓。
第 7.3.10条垂钓区内应设人员经常巡视,以防意外事故发生。
第 7.3.11条 健身项目的器材应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,按安全规范设置。 第 7.3.12条 骑马项目应在具有安全护栏的场地中设置 。 马匹必须经训练, 符合 游人安全骑坐的要求,有病或性情不稳定的马匹严禁投入营业。
第 7.3.13条射击项目应在具有安全防范屏障的场馆中设置 。射击器材必须符合 安全技术标准,并配备必要的救护药物和设施 。
第 7.3.14条 棋类比赛场馆应设赛台 、 展示比赛的棋局、 观众席等设施, 并应设 置比赛日程安排.
第四节 游乐项目管理
第 7.4.1条游乐项目应有完善的设施和定期检修保养制度, 及时排除隐患, 并应 将检修保养内容及处理结果记录入档,以备查核。
第 7.4.2条 游乐设施应具备生产厂名、厂址 、生产日期 、出厂合格证 。新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或经有关部门批准,方可投入使用 。
第 7.4.3条游艺机及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。
第 7.4.4条游船应定期维护,保持容貌美观 。暂时不使用的游船应妥善保养 。 第 7.4.5条 严格控制使用柴油、汽油类机动船,对现有的大型机动船应逐步改 用清洁能源,以保证游览水域不受污染 。
第五节 餐饮管理
第 7.5.1条餐饮项目是公园的配套服务内容, 应以游人为主要服务对象, 提高饮 食服务质最,体现园林饮食文化特色 。
第 7.5.2条饭店的菜肴品种应多样化,适应各层次游人的要求。
第 7.5.3条 饭店的内外环境应整洁,设施应完好 。
第 7.5.4条 西餐厅 、酒吧 、冰室、茶室等餐饮店,应保持其经营特色,为游人 提供多种形式的餐饮服务 。
第 7.5.5条 快餐店、小食店应使用清洁卫生 、无污染的餐具,为游人提供方便 快捷的服务。
第六节 其他服务项目
第 7.6.1条公园内设置的小卖部必须具备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:出售食 品的小卖部还必须具备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方能经营 。 不得超越经营
范围经营 。
第 7.6.2条 小卖部出售的商品应有商检部门核发的合格证, 具有生产厂家名称 、 地址 、生产日期及用料构成表,杜绝销售伪劣商品。
第 7.6.3条 小卖部服务人员应定期检查商品的保存期,发现过期应及时处理, 不得出售过期和变质的商品。
第 7.6.4条 无包装食品应加设防尘、防蝇设备,服务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无 包装食品。
第 7.6.5条小卖部应建立和健全商品进出仓登记手续和定期盘点 、记帐制度。 第 7.6.6条 商品应明码标价,做到一货一价,价目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标 签。
第 7.6.7条 保持经营范围的环境清洁,实行门前卫生包千制度。出售商品的小 卖部应设置收集垃圾的专用容器,并每天清倒和清洗 。
第 7.6.8条 小卖部应在店内经营,不得超出营业场地经营 。
第 7.6.9条 摄影店(档)设置位置应适当,方便服务游人。不得在公园景点中 圈围场地用于收费拍摄经营 。
第 7.6.10条 出售胶卷、 电池, 出租相机, 以及经营电脑画像等的综合性摄影店 (档)的商品经营,按本节第 7.6.1 、 7.6.3、 7.6.5 、 7.6.6条执行 。
第 7.6.11条 自然景观 、 人文景观较丰富的公园应开设导游业务, 向游人宣传公 园建设的成就,介绍自然风光、文物古迹、景点典故等。
第 7.6.12条 公园应在外围合适位置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停车场 。 收费停车 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许可证。 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, 设专人 负责保管车辆 。·
第 7.6.13条 电影场 、 录像投影室 、 歌舞厅等娱乐场所, 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 的许可证方可经营 。 播放内容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。 经营场所必须符 合安全标准和防火规范。
第 7.6.14条 电影场、 录像投影室 、 歌舞厅等内设的咖啡厅 、 酒吧等场所的管理 按餐饮业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七节 服务质量
第 7.7.1条公园职工和服务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, 树立热爱公 园、为游人服务的思想。
第 7.7.2条 各岗位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,并定期进行业务技术培训,做到熟悉 本职业务和掌握本职技术要领,做到服务工作规范化。
第 7.7.3条 服务人员应仪表端庄,礼貌待客,语言文明,做到使用普通话接待 外地游客,有问必答,百问不烦。
第 7.7.4条 公园的干部、 职工和工作人员的服饰应大方 、 整洁, 佩带标志上岗 。 第八章 安全管理
第一节 安全保障
第 8.1.1条公园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, 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; 向职工和游 客进行安全教育,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.
第 8.1.2条 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,应采取措施控制人流量和维持秩序、疏导游 人;应事先与公安、交通 、医疗等部门联系,落实安全措施,并应报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 。
第 8.1.3条 加强对公园内的危房 、假山、雕塑及游乐易于攀爬的各类物体设施 的安全检查, 发现隐患及时排除; 并应向有关部门反映, 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发生 。
第 8.1.4条 做好安全用电、防火工作,按规定配备消防 、抢救器材和物资,并 定期保养 、更新和补充。
第 8.1.5条 认真做好“三防”(防风、防汛 、防旱)工作,确保公园和人民的 生命财产安全 。
第 8.1.6条 人工湖的水位控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;湖堤坝、排洪道及水 闸门,应经常检查,确保使用功能。
第二节 游乐项目安全管理
第 8.2.1条每个游乐项目应在合适位置设置安全须知牌示, 指导游人游玩。 对不 适宜老年人 、儿童 、残疾人等游玩的项目,应明示 。
第 8.2.2条有必要的项目,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。
第 8.2.3条安全管理参照国家标准局的 GB 8408 - 87《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 标准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三节 水上项目安全管理
第 8.3.1条水上项目主要指游船:各种环湖游船、渡船、画舫 、小艇 、脚踏船 、 碰碰船、动物造型船等,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。
第 8.3.2条营运的游船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,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业 。 第 8.3.3条 游船应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,每年的全面检查应不少于 1次:在出 租前和使用后应进行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停止使用,严禁带故障营运 。 第 8.3.4条 游船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救护人员和水上救生器材,以应急需 。 第 8.3.5条 凡开展游船业务的水域,必须设置游船专用码头.游船严禁在非码 头岸段停靠上下游人 。
第 8.3.6条码头上应设置租乘游船须知的牌示和安全防范的设施及措施。
第 8.3.7条 游船上应标示限乘人数,严禁超员乘坐。酗酒者、精神病患者严禁 乘坐;儿童应有成年人陪同。
第 8.3.8条 在水深超过 1.5米的地方应建立水深尺度及安全警示标志 。
第 8.3.9条 10公顷以上水面的公园应配备巡逻船只, 以维持水上治安和及时处 理安全事故。
第 8.3.10条 遇大风时应停止租船, 并应出动巡逻艇引导游船返回码头或选择确 有安全保障的岸段就近靠岸。
第 8.3.11条 水上项目可为游人投安全保险。
第四节 治安防范
第 8.4.1条公园应贯彻“谁主管, 谁负贵”的原则,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。 公园治安保卫工作应达到:不发生火灾 、 不发生重大盗窃案件 、 交通事故和治安 事故 。保障公园游客及财物的安全,保持园内游览秩序良好。
第 8.4.2条 公园应视实际情况,与公安部门研究设立公安派出所或公安部门驻 园小组; 并配备专职保安人员, 负责公园的值班巡逻, 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公共治 安秩序,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。
第 8.4.3条 公园应建立和健全公园 、科室(管理区) 、班组三级安全责任人和 防火责任人制度;各部门 、岗位应建立和健全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。
第 8.4.4条公园应每月定期进行以防火、 防盗、 防治安灾害、 防破坏为内容的安 全大检查,发现隐患及时整改.
第 8.4.5条 现金、贵重物资、各种票证应加强管理,防止被盗;重要部门应安 装防盗设施 。
第 8.4.6条公园内除老、幼 、病 、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,其他车辆未经公园许 可不得进入;公园应制定内部行车规定,规范职工在园内的行车行为 。
第 8.4.7条公园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,对驻园单位实行规范管理 。
第九章 其他管理
第一节 行政管理
第 9.1.1条公园设立管理处(室),全面负责公园的建设、保护、经营和管理工 作, 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, 制定公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, 维护公园的良 好环境 。
第 9.1.2条 接受捐蹭 、资助公园建设和维护的资金的管理,以及国内外投资者 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。
第二节 广告管理
第 9.2.1条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批准,不得在公园内设置广告 。
第三节 公园业务档案
第 9.3 .1条 公园应建立公园业务档案,以加强公园的规划 、建设、维护和管理 工作 。
第 9.3.2条 公园业务档案包括公园产权档案 、公园规划档案 、公园建设档案及 公园管理档案 。
第 9.3.3条 公园产权档案应包括由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(含 规划用地红线图) 、 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、 房屋产权证及有关 文件 。
第 9.3.4条 公园规划档案应包括公园总体规划 、公园修编总体规划 、公园规划 用地四置图、功能分区图 、综合管线规划图、绿化规划图、公园景区和景点的改 造规划图、现况图及总体规划说明书等有关文件、资料 、图纸 。
第 9.3.5条 公园建设档案应包括公园建设、维护项目的投资资料 、金额数量、 报建资料 、各项目的设计图纸 、方案 、竣工图及有关文件 。
第 9.3.6条 公园管理档案应包括公园概况 、公园业务综合表 。
第四节 外资、内联项目管理
第 9.4.1条市属公园的外资引进项目, 应将意向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, 按审 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约实施; 区属公园的外资引进项目, 应报所在区主 管部门同意后, 按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签约实施,并报市园林管理 部门备案。
第 9.4.2条市属公园的内联项目, 应将意向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后, 才能签约 实施; 区属公园新的内联项目, 应将意向报所在区主管部门同意后, 才能签约实 施,并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。
第五节 动物管理
第 9.5.1条属国家一 、 二级保护的动物, 其繁殖 、 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园林管 理部门报告。
第 9.5.2条展出动物的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 《城市动物园管理 规定》执行 。
第十章 附则
第 10.1.1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广州市范围内的已建成公园 。
第 10.1.2条为了有效地实施本规范,各公园应根据规范的要求,编制规范实施 细则,或以本规范为依据,编制本公园管理规范。
第 10.1.3条 本规范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。 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试行的 《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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